近日,陕西省住房和建设厅发布“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修改内容的通知”,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二是将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三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