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试用期属于约定事项,非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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