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时,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项目经理签字
专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该条款强调检验过程需责任到人,通过专人签字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必须由项目经理、总监或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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