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合同协议书内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09年2月1日。承包人因主要施工机械未到场向工程师递交了延期开工1周的申请,但未获得工程师批准。工程实际在2009年2月5日开始动工。2009年12月5日,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于2009年12月2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承包人的施工期应为()。
自2月1日始,至12月5日止
自2月1日始,至12月20日止
自2月5日始,至12月5日止
自2月5日始,至12月20日止
:施工期是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 P101:3.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应在受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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