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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学 | 2020检测考试《公共基础》考点,4月1日打卡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 15:43 来源:中迅网校 阅读量: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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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小伙伴们

2020年新考季已起航

今天跟我学知识点

《公共基础》

“第一章 概述 考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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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P5   国务院取消了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设立了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类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归纳总结:

公路水运考试从准入类变为了水平评价类考试。


P11   提供客观准确数据是检验检测技术活动的核心,仪器设备的计量准确可靠直接决定数据的准确性。


计量法目的: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在中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计量法》。


P11   国家法定实行计量单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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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制定


P12  一、名次术语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检定是指评定计量仪器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补充:包括检验和加封盖印等。)


P12   二、条款要求

《计量法》第3条规定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单位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组成。


P13 《计量法》第5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计量法》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量法》第7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本条是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计量法》第8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求,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法》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药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国务院制定。


(1)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6)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

(7)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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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43条规定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法》第11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3)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域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本条款对于试验检测机构购买仪器设备验收时,所购买计量器具是否满足法律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计量法》第21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计量纠纷:因计量器具精确度引起的纠纷。 

仲裁检定: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计量法》第22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所谓的计量认证)。


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的考核,认证具体包括:

①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的操作能力;

③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公正数据:除了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①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以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的统一。

②计量认证在省级以上的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开展质量检验工作。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1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P16  《计量法》第25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P17 《计量法》第26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无检定合格印、证;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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