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两侧可逐渐降低防眩设施的高度,由正常高度降至开口处的0高度,其范围规定包括( )。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时,范围为各100m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时,范围为各80m
设计速度为60km/h时,范围为各60m
设计速度为60km/h时,范围为各50m
根据防眩设施的设置原则,非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两侧各100m(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或60m(设计速度60km/h)范围内可逐渐降低防眩设施的高度,由正常高度降至开口处的0高度,否则不宜设置防眩设施。因此,选项A和C符合规范要求,为正确选项;选项B和D的距离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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