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规定,每一批号取样量应不少于()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0.1t
0.2t
0.3t
0.4t
1.取样方法第二行根据《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批号取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检均质性指标和掺外加剂的混凝土性能指标,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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