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定基本条件与能力,并依法经( )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认证
认可
认定
备案
第十五条明确要求检查机构、实验室必须依法经认定后方可开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该条款构成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的上位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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