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也不得以对产品进行( )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监制、监销
抽检、送检
评估、鉴定
指导、培训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以保证监管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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