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的罚款。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条例第六十五条针对施工单位未履行材料检验或见证取样义务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标准,即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金额区间不符合该条款的法定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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