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监督的内容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4.监督工程程竣工验收
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同时对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其整改情况。D选项也属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内容。
AC在实施程序中也有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