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4日 11:12
中迅网校
阅读量:49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B
当事人约定垫资利息,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C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自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起计算
-
D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查看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正确答案为D;详见2018年教材132-133页:A应付之日。B支持C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有人说:没有约定不支持答:欠付的工程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是可以支持的。但是垫资的没有约定是不支持利息的,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