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
每二年
每三年
每五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包括剧毒化学品),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没有因为剧毒化学品而缩短周期的特殊规定,因此仍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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