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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1日 16:58 来源:中迅网校 阅读量:663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办法》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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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 第二十一条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另:住建部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guizhang/202301/20230119_770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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